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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專文】司改大盲點

不管是司法院長或法界人士,現在在討論司法改革議題,偏重於人民參與審判之陪審或參審制、專業法庭、被告防逃機制、被害人保護、最高法院舉行言詞辯論等等,從來沒有人認真討論過民事、刑事決議及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所決議之法律見解。別小看決議,這些決議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,彷彿天堂、地獄之別。這些決議在憲法及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?是否有法律突襲之盲點?值得司改會議大大探討。

大陸法系採成文法主義(台灣屬此種),嚴守立法、司法分際,法律乃立法機關通過,司法只不過依循法律審判。但法有時而窮,立法機關一旦將法律通過,就落伍了,跟不上時代,甚或有些漏洞、盲點或文義不夠周延,難以適用。因此,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為了統一法律見解,認為有編為判例必要時,決議後,報請司法院備查。

判例不僅對內有拘束各級法官之效力,對外具有法律之拘束力,其地位等同法律,其威力之大,不可等閒視之。儘管有一些牴觸法律之惡判例,未廢除前仍屹立不搖,有法律效力。違背判例之判決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,可以提起第三審或再審。被告一、二審無罪,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,判決牴觸憲法、司法院解釋或判例,始可提起上訴三審,判例在刑事妥速法賦予法律地位。

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為了統一法律見解,經常以決議來統一歧異之見解,而不管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法院之決議,雖不像判例有絕對效力,但有拘束法院之實質效力,法官不敢不從。決議之見解,對於訴訟當事人影響深遠,有罪、無罪或龐大金額之訴訟,猶如上天堂與下地獄之差別。判例如果有一百分影響力,上開決議至少也有90分以上影響力,夠嚇人吧!

大法官釋字第687號解釋,多數大法官援引釋字第371、572號解釋,不受理法官以判例聲請大法官解釋。但當時大法官許宗力、林子儀認為,現行判例制度有違憲嫌疑,應容許大法官針對法官聲請判例來解釋。被認為不可動搖之判例都受到挑戰,遑論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訴訟之決議了。

由於民事、刑事、最高行政聯席會議之多數決議,形成對各級法官有實質拘束力,影響當事人之勝負。也許去年未決議前,當事人一方可能勝訴,可能無罪,今年決議如採不同意見,馬上生效,立刻拘束承審法官,今年的案件可能大逆轉。決議不像法律除了公佈外,原則上沒有溯及既往效力。上開決議一般人不知道,卻立刻對承辦法官有實質拘束力,決議影響判決外,牽涉到法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。若法官「鐵齒」不信邪,不遵守決議,採取與決議相反見解,有被撤銷、廢棄之風險,也相對地影響考績。決議像法律,難免有讓司法消費者被突襲之感覺,官司勝負彷彿靠運氣。惡判例、壞決議應送立法院修法,司改若不針對這些判例、決議重新定位,恐怕淪為「管下游,不管上游」之司改大盲點,開了等於白開。試問管下游水域有無污染,不管上游的污染源,有用嗎?各界賢達們,多用腦筋處理上游惡判例、壞決議之污染源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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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-03591895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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